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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範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自行運用之財務管理作業程序,以
有效提昇本基金財務運作之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基金之運用範圍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五條所規定者為限,並應著重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動性。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逐案簽報之方式辦理
。
貳、基金之運用
四、本局對於基金之自行運用,應分別成立投資諮詢小組、投資策略小組
及投資執行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作成投資參考及決策,並據
以執行。各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投資諮詢小組:由財務組邀請本局顧問或外部專家、學者六人至三
十人組成,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舉行會議,本局主任秘書、財務組
組長、儲金管理組組長、風控稽核組組長及相關人員列席與會,會
中針對國內外總體經濟及權益證券、固定收益、外匯等市場情勢進
行分析,並提出投資建議,供投資策略小組參考。
(二)投資策略小組: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本局主任秘書、財務組組長、
儲金管理組組長、風控稽核組組長及財務組等相關人員組成,以每
週召開或視需要隨時召開為原則,參考投資諮詢小組所作建議,就
各運用項目投資現況之總體面、市場面及基本面等進行分析後,作
成短期及中長期投資策略決議。
(三)投資執行小組:每日由財務組組長召集相關人員,依據投資策略小
組會議決議,就全球總體經濟、金融市場變化、產業及個股營運狀
況進行分析,決定當日投資操作策略,並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
規定陳核後,據以執行。
五、財務組辦理有關國內外各項運用之投資標的時,應依投資策略小組會
議之決議、各類經濟金融資訊及市場實際狀況,於考量當日基金收支
狀況後,完成相關投資之建議分析,並依經核定之各類投資標的額度
,填具各項不同投資標的之投資運用請示單(含透支時之透支請示單
)併同「預計運用資金彙總表」、「資金運用報告表」、「資金調撥
單」,檢附當日運用及調撥之相關表件送財務組出納人員,開立取款
憑條及支票後,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核。
六、財務組資金調撥人員於當日完成資金運用後,編製之「資金運用報告
表」、「資金調撥單」一式三聯於陳核後,送主計室、財務組出納人
員及承辦人員留存。
七、因資金調度運用之需求,而需賣出前所購買之短期票券,應由業務承
辦人員填具「短期票券賣出請示單」一式三聯;另有價證券到期時,
應由業務承辦人員填具「定存資金調撥單」或「短期票券到期兌領單
」或「債券收息及還本單」各一式三聯於陳核後,送主計室、財務組
出納人員及承辦人員留存。
八、財務組於完成交易後,應編製相關買賣報表,並通知主計室、財務組
出納人員、保管人員(或保管銀行)辦理相關帳務處理事項及交割、
保管等事宜。
九、投資交易過程中,有關投資憑證或相關單據須用印、背書者,應由業
務承辦人員陳核後辦理。
十、財務組資金調撥人員應按各往來行庫每日收支明細資料,編製「各存
款帳戶收支日計表」,並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核。
十一、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承辦人員應於每月底計算應計利息,並
通知主計室。
十二、本基金運用項目,均應於運用前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並依作業規定
辦理投資。
參、基金之出納
十三、財務組出納人員應每日與各往來行庫確認前一日帳戶餘額後,與資
金調撥人員編製之收支日計表核對,若有出入,應即查明之。
十四、財務組出納人員於接獲主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時,應按銀行別
分別開立取款憑條、支票,經財務組組長核章送主計室會核後,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核;經核定後之支出傳票由資金調撥
人員憑以辦理資金調度,並由出納人員影印取款憑條,同時並將支
票存根聯裝訂成冊,妥為保管,而支出傳票則送交主計室留存。
十五、財務組出納人員於接獲資金調撥人員編製之「預計運用資金彙總表
」、「資金運用報告表」及「資金調撥單」時,應依各銀行存款帳
戶之調撥運用情況,分別開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及支票等憑單,
經財務組組長核章送主計室會核後,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核章。
十六、財務組保管人員應注意各類自行保管有價證券到期日期,並於到期
前列印出「短期票券即將到期明細表」及「定期存單即將到期明細
表」,通知業務承辦人員預作辦理相關資金之調度及運用之準備。
十七、財務組保管人員應編製每日「定存及有價證券日報表」陳核。
肆、基金憑證之保管
十八、財務組辦理國內交割、領取國內有價證券或保管憑條後,除可辦理
票券或證券集中保管者,送交票券集保結算公司所委託之保管銀行
或證券集保公司保管外,應即先存入財務組金庫內保險櫃,並依規
定辦理有價證券之保管;其投資標的若為定期存款單,並應於存款
單背面加蓋「本存單禁止背書轉讓質押(借),到期或解約時,本
金利息存入本基金專戶,不得提領現金或存入非本基金帳戶」之印
章。
十九、國內有價證券除保管憑條及存入票券集保結算公司所委託之保管銀
行或證券集保公司者外,其餘有價證券應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存入
財務組金庫內保險箱(以下簡稱保險箱),並應填製「投資憑證及
有價證券保管單」,於陳核後,會同風控稽核組、主計室,將擬存
入之有價證券併同「投資憑證及有價證券保管單」影本,黏貼於保
管袋外,並由財務組組長、保管業務科長,風控稽核組及主計室會
同人員共同於保管袋騎縫處加蓋職章,且由財務組及風控稽核組會
同存入保險箱,並影印一份送風控稽核組,正本則由財務組保管人
員留存備查。
二十、國外有價證券之交割業務,得委由本局指定之保管銀行辦理,於相
關交易完成後填具交割指示單,經本局被授權人簽章後,通知保管
銀行辦理交割相關事宜。另,國外有價證券之保管業務,除依市場
慣例及相關法規之保管方式外,本局亦得指定保管銀行辦理。
二十一、財務組保管人員對於各類有價證券之保管及領取,應根據合法之
相關文件,經有權核准層級人員之核定後始可執行,對於保險箱
之開啟,應會同風控稽核組及主計室。
二十二、「財務組保險箱開啟記錄備查簿」應設置三本,於每次開啟保險
箱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或取出作業時,由會同之人員簽名,其中一
本放置於保險箱內,另由風控稽核組及財務組各置一本。
二十三、保險箱之鑰匙,由副局長指定專人保管,於每次完成簽核允許進
出保險箱之程序後,以核准之文件,向該鑰匙保管人換取該鑰匙
,並於完成作業後交還該鑰匙,鑰匙保管人應設置備查簿,登記
鑰匙取用、歸還及領取人等相關資料。另保險箱之密碼應指定專
人負責。
二十四、本局庫存之國內有價證券,財務組應隨時核對,並按月盤點後編
製「有價證券盤點明細表」陳核後留存。風控稽核組得隨時抽點
或盤點,對於已存入保險箱之有價證券,應按季盤點其保管袋數
,如有應拆封盤點之必要時,在不增減其原存放有價證券內容及
數量之原則下,得由原拆封人員立即彌封,並由會同人員於保管
袋騎縫處加蓋職章後存回。
二十五、財務組金庫之鎖匙由財務組組長指定專人保管,密碼則由保管業
務科長負責,金庫保險櫃之鎖匙由承辦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人員
負責保管,於辦理交割、取得有價證券或保管憑條後開啟保險櫃
,存放後立即關閉。
伍、其他
二十六、財務組應於每月中旬及月底查核各基金帳戶餘額與出納帳上所載
是否相符,若不符時,應立即予以瞭解後,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
,並於每月底陳核後,影印分送主計室及風控稽核組。
二十七、財務組各運用項目承辦人員如遇國內外金融市場重大突發事件,
足以造成重大投資風險者,應即通知業務相關主管知悉,並即深
入瞭解,多方蒐集資訊後,從速簽辦應採取之措施方案,依本局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核後,據以執行。
二十八、本基金各類投資標的,所有知悉人員均應嚴加保密,如有外洩而
造成圖利行為或對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者,依法追究刑事或行
政責任。
二十九、本局辦理基金之運用及資金之調度所開立取款憑條、支票均應於
核章後,由財務組資金調撥人員影印留存,並按月裝訂保管之。
三十、本財務運用之相關憑單、表件或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不影響
本基金正常運作,且有其他可替代之憑單、資料可供查考之情況下
,得於保存五年後,填具銷燬清冊陳核後銷燬之。
三十一、本要點所適用之表單及格式,由本局訂定之。
三十二、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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