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投資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112.06.28 |
發布字號: |
台管財四字第112173040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投資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執行基金運用
計畫中有關投資國外受益憑證及國外共同信託基金之規劃,建立制度
化之基本作業程序,並在考量安全性及收益性要素下,提高中長期投
資運用效益,達成收益率預期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定義如下:
(一)國外受益憑證係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以投資國外市場為目的
之基金受益憑證。
(二)共同信託基金係指由國外銀行業所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
三、購買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時之運用額度及選擇標準規定如下
:
(一)運用額度:依年度基金運用計畫所列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
額度辦理,並受下列投資金額之限制:
1.單一國外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運
用計畫所列可辦理投資國外受益憑證中心配置比例之百分之三十
,或該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2.投資單一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所管理或募集之同類型國外受
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運用計畫可
辦理投資國外受益憑證所列中心配置比例之百分之四十。
3.單一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之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投
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運用計畫可辦理投資國外受益憑證所列
中心配置比例之百分之五十。
(二)國外受益憑證之選擇標準:為維護本局投資國外受益憑證之安全,
對於其基金管理機構與國外受益憑證本身均應設定選擇標準,應先
選擇基金管理機構再選擇其所推出之國外受益憑證,其選擇標準如
下:
1.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之選擇應以合於經營基金管理業務
相關規定之國外金融機構或基金管理機構為對象為原則,並應具
備下列條件:
(1)成立至少十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停業、撤銷營業許可或其
他重大處分者。
(3)所管理之資產規模超過一百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2.國外受益憑證:
國外受益憑證之選擇應從合於前目規定之基金管理機構中,選擇
依國際著名評等機構理柏(Lipper)或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 等評為績效良好之國外受益憑證,或經專案評估具投
資價值之國外受益憑證為投資標的。
(三)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成立至少十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停業、撤銷營業許可或其他
重大處分者。
3.所管理之資產規模超過一百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4.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信達「A-」
等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達「A3
」等級以上或 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信達「A-」等級以上
之國外銀行業。
四、買進作業程序:
(一)財務組應參考投資諮詢小組之意見,作成投資建議書,提報「國外
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審查小組」會議,就投資標的及投資金額
審查並做成決議。投資建議書之內容應包含:
1.投資策略、投資標的評選標準、投資額度、投資金額之建議。
2.審查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之意見。
3.審查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標的之意見。
4.審查第三點所訂運用額度之意見。
「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審查小組」之組成,應由本局局長
或副局長召集主任秘書、財務組組長、儲金管理組組長、風控稽核
組組長及主計室主任組成。
(二)執行購買國外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時,財務組應視市場狀況填
具「國外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投資請示單」,依本局分層負責
明細表之規定陳送局長或副局長核定後辦理申購及付款事宜。
五、執行檢討
(一)定期檢討:
1.財務組對於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是否符合本作業規定,應
每年檢討一次。
2.所投資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之績效,則應依國際經濟金
融產業環境變化及該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績效提本局投資策
略小組報告。
(二)不定期檢討:
1.所投資之國外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損失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當時市場狀況認為有檢討之必要時。
2.國外受益憑證績效部分:所投資之國外受益憑證其持有期間為滿
半年以上未滿一年,其最近三個月及六個月之投資績效排名均未
達同類型國外受益憑證之前二分之一,或持有期間為滿一年以上
,其最近六個月及一年之投資績效排名均未達同類型國外受益憑
證績效之前二分之一者。
3.共同信託基金績效部分:所投資之共同信託基金其持有期間為滿
半年以上未滿一年,其最近六個月之期間投資報酬率低於該檔基
金所追蹤之指數或為負數者。
4.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及其經理人如有違反法令、契約之約定
事項或未盡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本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
5.財務組對因臨時突發事件可能導致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評等
下降或其他處置,有危及投資安全之虞時。
6.基金管理機構或募集機構如怠於提供本局必要之報表或資訊,例
如前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每月投資明細變動情形、半年報、年
報等,且經告知後,仍未能改善者。
六、贖回作業程序:
(一)本局經定期或不定期檢討時,認為所投資之國外受益憑證或共同信
託基金有贖回之必要者,應提報投資策略小組會議決議後交付執行
。
(二)財務組於奉交付執行後,應視市場狀況填具「國外受益憑證及共同
信託基金投資贖回請示單」,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送局
長或副局長核定後辦理贖回及收款事宜。
(三)因獲利而贖回之國外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財務組經評估後,
認為該檔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具有再投資之價值時,得提報投
資策略小組會議決議後直接交付執行。
七、購買國外交易市場上市(上櫃)之 Exchange Traded Fund (簡稱
ETF) ,其投資作業規定另訂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 ETF 投資作業規定」。
八、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