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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開立證券交易戶證券商選擇標準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2.06.28
發布字號: 台管財四字第112173040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開立證券交易戶證券商選擇標準
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立證券交易戶證券
    商以財務、業務狀況良好之證券商為原則。
    前項所稱證券商係指專業證券商及銀行兼營證券商。

二、本局開戶之證券商,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或銀行
    主管機關之標準以上。

三、開戶之證券商為國內專業證券商者,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
    證券商及自營商成交金額表,其經紀業務營業額應在同類型證券商中
    排名前二十名,且其經紀業務營業額市佔率應在上表所公布總成交金
    額百分之一以上。

四、開戶之證券商為國際知名證券集團來台設立之專業證券商者,依台灣
    證券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證券商及自營商成交金額表,其國內經紀業
    務營業額應在同類型證券商中排名前五名。

五、開戶之證券商為銀行兼營證券商者,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
    證券商及自營商成交金額表,其經紀業務營業額應在同類型證券商中
    排名前三名;但本局代收代付銀行或公營銀行兼營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

六、依第三點及第四點開戶之證券商應提供本基金股市投資相關資訊。

七、開戶證券商應同意提供適當之手續費折讓標準。

八、開戶證券商應位於台北市或新北市。

九、證券商符合本選擇標準所列條件並簽請局長核准後辦理開立買賣專戶
    。

十、開戶證券商如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於該證
    券商買賣股票,原有之股票則擇機賣出;但如有下列第四款情形者,
    應終止該證券商之股票買賣帳戶:
(一)開戶證券商為國內專業證券商,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證
      券商及自營商成交金額表,其經紀業務營業額連續兩年皆未在同類
      型證券商中排名前二十名或其經紀業務營業額市佔率連續兩年皆未
      在上表所公布總成交金額百分之一以上。
(二)開戶證券商為國際知名證券集團來台設立之專業證券商者,依台灣
      證券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證券商及自營商成交金額表,其國內經紀
      業務營業額連續兩年皆未在同類型證券商中排名前五名。
(三)開戶證券商為銀行兼營證券商者,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
      證券商及自營商成交金額表,其經紀業務營業額連續兩年皆未在同
      類型證券商中排名前三名。
(四)開戶證券商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遭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或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符合第二點所訂之標準者。
    本局委託經營開立之證券交易戶,若有前項情事者,本局應以書面方
    式通知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更換該證券商

十一、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