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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多數考試類科自民國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人員。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3.05.16 |
公(發)布字號: |
部銓五字第1135704999號函 |
內容: |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多數考試
類科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
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
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人員。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現
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
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次查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3 款
及第 6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現職公務人員最近 10 年修習與擬調
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 20 學分以上,始得認定具擬調任職務職
系專長;所稱「性質相近」係以修習科目依高普考專業科目,參酌調
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科目相同或類
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6 學分為限。同辦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略以,現職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在所定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
擬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結業,其專業課程累積
達 360 小時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依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時數;相同
或類似之訓練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108 小時為限,得認定具擬調任
職務職系專長。復查本部 111 年 9 月 12 日部銓五字第 1115488
866 號函略以,各機關擬依調任辦法進用現職公務人員時,除另有規
定外,應依調任辦法、本部 109 年 1 月 22 日部銓五字第 10948
89313 號及 110 年 11 月 1 日部特一字第 1105391639 號令等規
定先行審查,以其所繳附證明文件及依調任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再查考試院 112 年 3 月 7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331 號
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考
試規則)第 4 條附表 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及附表 4「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本(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經檢視上開修正後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除社會工作
及獸醫職系之應試專業科目未修正外,多數考試類科業經減列應試專
業科目。又邇來迭有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渠等前為調任職系業已修畢
相關科目並達 20 學分,惟因上開考試規則修正,曾修習科目自高普
考應試專業科目刪減或整併,導致可採計之學分未達 20 學分,無法
據以調任其他職系職務。經審酌上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減併係配合
108 年職組職系簡併、修正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所作
通盤檢討,其影響範圍甚大,為適度保障已修畢相關科目及 112 學
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之公務人員權益,爰本部配合檢討放寬學分及
訓練時數採計原則:公務人員自本年 1 月 1 日起,以學分或訓練
時數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仍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惟其
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至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已修畢之科
目或接受之訓練,係因上開考試規則修正應試專業科目經刪減,致無
法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或因整併致採計之學分或訓練時數
超過 6 學分或 108 小時限制者,在職系說明書各該職系未再修正
前,均得逕依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
計,說明如下:
(一)放寬得採計已修畢科目之時點:考量考試規則係於 112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各校 112 學年度課程安排恐未及調整,為顧及
112 學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公務人員之權益,爰以 112 學年度
第 2 學期(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之學分為採計期限。
(二)放寬得採計應試專業科目刪減或整併前所修學分:以學分認定職系
專長並調任,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如未達 20 學分,
經檢視未採計之學分科目如屬前開考試規則修正而經刪減或整併應
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科目,且已於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
從寬得依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計
。又如同時有修習整併前後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得採計學分
數依被整併應試專業科目數乘以 6 為上限,且同一專業科目所修
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6 學分為限。
(三)以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者亦採相同放寬原則辦理:依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可採計之專業課程時數亦係依高考三級考試專
業科目計其時數,爰得採計之時點、訓練時數亦依前開放寬學分採
計原則予以採計。
三、基於前開考試規則修正係配合 108 年職組職系簡併等所為修正,影
響範圍甚大,爰配合檢討放寬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計原則,各機關如遇
擬依職系專長調任之公務人員未於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經減併
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情形,仍應依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依調任
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相關學分及訓練時數;如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認
尚有疑義時,得先洽本部瞭解,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務
人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
四、檢附「113 年 1 月 1 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應
試專業科目減併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
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說明」1 份供參。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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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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