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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評分原則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12.23 |
發布字號: |
公評字第1132260356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評分原則 |
內容: |
一、為客觀、公平及公正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
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
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生活
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考核,特訂定本評分原則。
二、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總分為 100 分,基本分數為
80 分。
三、加減分規定
(一)依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具體行為表現程度之不同,分別訂定各加減
分項目及其額度區間(如附表)。
(二)擔任班級幹部或協助輔導人員推動班務績效優異人數,以不逾該班
受訓人員總人數之 20% (小數點四捨五入)擇優加分。
(三)受訓人員因下列事由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假,不予減分:
1.參加國家考試。
2.參加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
3.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依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應給予公
假之事由。
5.因法定傳染病或重大疾病且具傳染性,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應強制隔離或繳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建議自行隔離之
證明。
6.因職務調動,須至新機關報到(當日)。
7.因婚假、喪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因公受傷、重
大傷病或其他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之重大事由。生
理假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8.因捐贈骨髓或器官,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證明。
四、考核作業程序
(一)本項成績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行為表現,並於訓
期結束後,以基本分數為基礎,按第三點加減分規定記錄加減分項
目、具體行為及加減分額度,計算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及活動表現成績。
(二)受訓人員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輔導員應將該事蹟(含人、事、
時、地、物及具體事證等要件)及建議加減分情形,專案報送國家
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經文官學院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
召開專案會議審議,並派員訪談輔導員或由輔導員到會說明後作成
紀錄,簽報文官學院院長核定後,始列入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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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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