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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4.23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4000725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
    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各縣、市之現缺人員,亦得
      安排列入預估缺已報到或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
(二)11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國家文官
    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四、訓練地點
    文官學院(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訂於本(114 )年 7  月 28 日至 8  月 1  日及 8  月
      11  日至 8  月 15 日分 2  梯辦理,共調訓 96 人,每梯次訓期
      5 日,於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辦理調訓作業。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遠道人員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
      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文官學院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保訓會支應。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文官學院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