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5.05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4000807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等類科(以下
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法令與
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
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
程及人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
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辦理。
四、訓練地點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
巷 20 號)。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受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代訓機關)支應。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
修正之。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