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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高雄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5.13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40008817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高雄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一般
行政、土木工程類科(含建築工程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
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
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一般行政及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高雄市政府之
現缺人員。
(二)11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高雄市政
府辦理。
四、訓練地點
(一)實體課程: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大
業北路 438 號)。
(二)遠距課程:建議以獨立無干擾之場域進行遠距研習效果為佳。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一般行政及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
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
調訓,並訂於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8 月 31 日期間
擇日辦理。
(二)共同科目採遠距教學、專業科目以分班實體上課,全日課程提供膳
食,不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高雄市政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高雄市政府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高雄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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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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