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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5.15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40008801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
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
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
府(工務局、水務局、地政局及人事處等機關)辦理。
四、訓練地點
桃園市政府 13 樓公務人力培訓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3 樓)。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另得應特殊情
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桃園市
政府(人事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練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
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人
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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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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