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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5.15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4000880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財稅
    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
    提升渠等財稅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
      及人數,由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
      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及人事處)辦理。

四、訓練地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 179  號)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另得應特殊情
      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桃園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