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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課程積分採認為醫事人員師(一)級、師(二)級任用資格之醫事專業訓練時數,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4.24 |
公(發)布字號: |
部特四字第1145811104號函 |
內容: |
主 旨:關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課程積分採認為醫事人員
師(一)級、師(二)級任用資格之醫事專業訓練時數,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並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規定,醫事人員擬任師(一)級、師(
二)級醫事職務,須符合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其中須具
備醫事專業訓練時數條件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醫事細則
)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為最近 6 年接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
科以上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
或衛生主管機關等訓練主體舉辦,且訓練類別與擬任醫事職務相關之
課程,並累計時數分別達 180 小時或 90 小時以上。
二、復查本部依前開規定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06 年 2 月
20 日衛部醫字第 1061661293 號書函建議,採認醫事人員繼續教育
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積分系統)符合當事人擬任醫事職務相關之
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類別之參加課程積分項下所列課程,作為師(
一)級、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醫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三、茲審酌積分系統係作為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參考之用,其專業度業
經衛福部審查認定,為解決實務疑義及簡化積分系統課程訓練時數採
認計算方式,請各機關依下列原則審查無誤後,再送本部銓敘審定:
(一)採認項目:以積分系統所列當事人之「證書類別」符合擬任醫事職
務相關之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類別者,參加課程積分項下之課程
。
(二)採認時數:無須審查課程名稱、訓練主體,最近 6 年累積之積分
,以每 1 點積分視為醫事細則第 3 條及第 4 條所定醫事專業
課程訓練時數之 1 小時。另,如課程起訖時間非同 1 日,而係
一段期間者,以該期間末日作為計算是否逾最近 6 年之始日。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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