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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相關疑義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5.16 |
公(發)布字號: |
部法一字第1145818356號電子郵件 |
內容: |
全文內容:○○○君您好:
您於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公務
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每日減少
工作時間 1 小時相關疑義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
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
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第 3 項)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
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依上開第 1 項規定之立法說明略
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工法)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
,受僱者為哺(撫)育幼年子女得調整工作時間等規定,增訂但書
規定。
(二)性工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本法於公務人員亦適用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
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 2 款事項之一: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
、調整工作時間。」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
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
假。
(四)本部 93 年 4 月 21 日部法一字第 0932328352 號書函略以,公
務人員於其子女未滿 3 歲前,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工法)
第 19 條規定,申請每日提早 1 小時下班並經機關核准後,其減
少之 1 小時工作時間,尚不得請求報酬。
二、茲因您所詢涉及性工法適用疑義,前經本部以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函請勞動部表示意見並副知您;嗣該部同年月 23 日勞動條 4 字
第 1140148002 號書函復略以,有關性工法第 19 條第 1 項每天減
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之規定,係指於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予以扣減,
至請休假當日並無出勤義務,自不生向機關請求依性工法第 19 條規
定減少工作時間之問題。
三、依前開規定、相關解釋及參據勞動部回復意見,所詢公務人員依性工
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即每日工作時間
7 小時),其中如有上班 8 小時之情形,得否申請加班 1 小時抑
或不扣減該 1 小時之報酬疑義等節,按公務員法定辦公時數原則上
為每日 8 小時,又公務人員得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所稱「延
長辦公時數」係指法定辦公時數以外之「延長」而言。因此,倘是類
公務人員於上開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期間有實際上班 8 小時之情
形,僅係回復依法定辦公時數辦公,當不生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之問題
,亦無應予扣薪之情事。至於您向機關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之實際執行
方式,仍請您逕向機關瞭解確認。又是類公務人員於該期間欲申請休
假 1 日,以休假當日並未到班服勤,自不生依旨揭規定減少工作時
間相關問題。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 本:○○○君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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