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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5.29 |
公(發)布字號: |
部銓三字第1145830672號函 |
內容: |
主 旨:一、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按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其到職後 1 個月內,送本部登記備查。
二、茲考量旨揭約聘人員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對其主要效益,在於其嗣後
任用為公務人員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俸級,是為兼顧其日後提敘俸級
之需要以及撙節行政資源與流程簡化,爾後旨揭約聘人員,須其當年
1 至 12 月係依本注意事項或依本注意事項及其他規定(例如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等)連(接)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
1 月底前,依聘用條例相關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
本部登記備查。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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