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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其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評不及格,其後續成績考評程序,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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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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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4.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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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公評字第1142260204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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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其受訓人員實務訓練
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評不及格,其後續成績考評程序,類推適用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 明:一、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各
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
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
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二、次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稱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
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
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
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
後變更之。」揆其規範意旨,係為確保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評為不及格時,應經由實務訓練機關之考績委員會以合議制方
式審議,避免僅以單位主管之個人意見,影響訓練成績考評結果。
三、茲考量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不及格,將廢止其受訓資格,致未能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法律效果與現職公務人員之免職情事相當
。據此,為保障考試錄取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權益,並依上開訓練辦法
第 39 條第 1 項規範意旨,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其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核不及格,其
後續之成績考評程序,類推適用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作成紀錄,送上級機關首長評定,以確保實務訓練成績考評
過程之客觀性及公正性。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本會培訓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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