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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第 4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6 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法制處,分二科辦事。
二、保障輔導處,分二科辦事。
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四、安衛防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政風室。
第 7 條
保障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
關權益保障之擬議。
三、公務人員保障之國際交流合作。
四、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
五、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六、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
七、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8 條
保障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障業務宣導、輔導之規劃、執行及協調。
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
三、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四、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9 條
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
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擬規劃、協調及人才資料庫建置。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訓練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
規劃及委託。
四、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五、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
。
六、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七、公務人員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
協調。
八、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
九、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10 條
安衛防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各機關辦理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以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設施
及防護措施之督導、抽查、限期改善。
三、組成各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執行事故因
果關係審認。
四、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之裁罰。
五、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涉及職場霸凌之調查結果列管及裁罰。
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災害預防、各機關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之宣導及輔
導。
七、各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相關措施年度報告之統計分析。
八、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
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院會議事之彙整及聯繫。
三、國會聯絡、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
四、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管理。
五、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作業之規劃、執行。
六、財產、出納、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及辦公廳舍維護。
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系統建置與維運、資通安全規劃及相關政策推
動。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16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17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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