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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以應業務需要,各機關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者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作業事宜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9.25 |
公(發)布字號: |
部銓一字第1145880373號函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職
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應公開甄選。次查本部 93 年 2 月 11 日部銓三字第 093230903
7 號電子郵件略以,職務辦理陞遷應以該職務「出缺」為前提,惟如
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為因應機關業務需要,得預為辦理陞遷,俾
機關得以適時遞補人員,惟仍應避免影響參加陞遷人員之權益及職務
嗣後因情勢變更,致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發生。
二、據前,各機關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如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例如
:該職務人員已經本部核定退休、原服務機關就指名商調案已回復過
調日期後),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俾利業務推展及人力銜接;預
辦甄審(選)之職缺公告,宜載明為預估缺(出缺日期)等相關資訊
,以符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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