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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一案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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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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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4.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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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部銓四字第114587862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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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全文內容:一、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按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其到職後 1 個月內,送本部登記備查。
二、為兼顧旨揭約聘人員日後提敘俸級之需要及流程簡化,爾後渠等人員
,須其當年 1 至 12 月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依公務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及其他規定(例如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連(
接)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 1 月底前,依聘用條例
相關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本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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