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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主管機關: 銓敘部
公(發)布機關: 銓敘部
公(發)布日期: 114.10.27
公(發)布字號: 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
容:
全文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
          」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
          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