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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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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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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4.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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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部銓五字第114588167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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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關於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
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
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
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本部 97 年 3 月 10 日部銓五字第 0972909960 號書函、105 年
3 月 24 日部銓五字第 1054085067 號函、106 年 3 月 3 日部銓
五字第 1064198975 號函及 111 年 8 月 26 日部銓三字第 11154
85424 號函,放寬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
事由之請假、流產假、產前假、娩假等請假期間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是類聘用人員於上開以
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慰勞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
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經酌,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現象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考量為利機關
即時業務銜接,並簡化行政程序,上開聘用人員與安胎事由之請假、
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期間,如
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另為利
機關實務作業,與上開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相連之補休假及例假日視
為連續,得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至本部歷次解釋與本函
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聘用人員甲分娩前申請與娩假連接之慰勞假,娩假請畢後續請慰
勞假、事假、病假及補休假等,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嗣於回職復
薪時旋即接續申請事假等其他假別,上開連續期間得再進用聘用人
員代理其職務。
(二)某聘用人員乙流產假末日為星期五,其於次星期一續請病假,上開
流產假至病假期間視為連續,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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