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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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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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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4.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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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部銓二字第1145906253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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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全文內容:一、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於採計曾任各職系
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二、合於前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現職人員,如有未
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於 3 個
月內申請提敘,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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