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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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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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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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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部法二字第114590995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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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考試院 114 年 12 月 18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7002171 號令辦
理。
二、茲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3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14 年 11 月 19 日令公布,並自同年月
21 日生效,本細則爰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
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為利各機關辦
理 114 年考績作業,就修法後相關注意事項(案例說明詳如附件)
補充說明如下:
(一)另予考績(連續或)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年資採計適用原則及辦
理時機
1.相關法規:考績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細則第 2 條
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2.114 年另予考績之適用原則及辦理時機
(1)修正生效前已辦理另予考績且於修正生效後復任職者:於考績
法及本細則修正生效前,公務人員已依原規定(連續任職達 6
個月之條件)隨時辦理另予考績有案者,即使於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法生效以後復任職,各機關尚無須撤銷其考績改以
修正後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條件重行辦理。
(2)修正生效前已離職未再任職者:公務人員 114 年之任職期間
皆為 114 年 11 月 20 日以前,且未符連續任職達 6 個月
條件者,以其於考績法及本細則修正生效之日起至年終未在職
,無法適用修正後以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辦理另予
考績(可參見案例說明B君)。
(3)修正生效後始符合修正前原規定連續任職達 6 個月之條件者
:考量 114 年為新舊法施行之過渡期間,原依修正前之計算
方式(連續任職達 6 個月,且始月及末月未足月者,均以 1
個月計),得於 114 年辦理另予考績者,於 114 年 11 月
21 日以後,改以修正後之計算方式(累計任職達 6 個月,
先計算完整任職月數,再將畸零日數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
算 1 個月,不足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可能無
法辦理另予考績,為避免制度轉換對是類人員權益產生不利影
響,且為期 114 年修法前、後同屬連續任職者於另予考績年
資之採計衡平,對於 114 年連續任職年資符合修正前以月計
得辦理另予考績者,仍視其任職情形而隨時或於年終辦理另予
考績(可參見案例說明E君)。
(4)12 月 2 日以後符合累計條件者:原未符合另予考績辦理條
件之公務人員,於 114 年 12 月 2 日以後,始符合累計任
職達 6 個月條件者,各機關請併於年終辦理其另予考績,並
須注意辦理考績人數之統計及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以下簡稱甲等比率)計算(可參見案例說明C君)。
(5)修正生效後至年終前離職者:公務人員如於本細則修正生效後
至同年 12 月1 日 期間,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
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
且累計或連續(含 114 年過渡期間作法,如前述E君案例)
任職已達 6 個月者,屬應隨時辦理另予考績人員,各機關即
使於年終始予辦理,亦非屬應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爰不予
納入機關 114 年甲等比率計算(可參見案例說明A君)。
(二)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
1.相關法規:考績法第 11 條及本細則第 12 條之 1 規定。
2.注意事項
(1)符合本細則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條件,且於考績年度
內 1 月 31 日至 12 月 1 日期間,未有育嬰留職停薪以外
其他事由致年資中斷情形者,方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
考績。
(2)公務人員採計 114 年(含)以後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
考績年資晉升職等者,如據以升等年資之最後一年為因育嬰留
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其升等生效日為當年度考績之次年 1
月 1 日(可參見案例說明H君)。
(3)公務人員所具 113 年(含)以前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
考績年資,於考績法第 11 條及本細則第 12 條之 1 規定修
正生效後,均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如
符合修正後之升等條件者,機關得視其職務依規定辦理考績升
等,其生效日期應為 114 年 11 月 21 日(含)以後(可參
見案例說明G君)。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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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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