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 |
一、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為規範師資管理事宜,以確保各
項訓練師資品質,提升訓練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各項訓練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基礎訓練)。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
(三)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
(四)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
(五)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佐升正訓練)。
(六)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員升高員訓練)
。
三、各項訓練之師資來源包括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公
民營事業機構、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之人員。
四、前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課程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基
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必要時,
得遴聘薦任第九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人員;佐升正訓練得為警正一
階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專長領域符合之專業人士。
(四)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專長領域符合之專業人士。
(五)未具有前四款所定之資格,但專長領域符合特殊課程需求之專業人
士。
基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專題研討」之
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佐升正
訓練為警監四階以上人員,必要時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以
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五、第三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課程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專長領域符合之專業人士。
(四)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專長領域符合之專業人士。
(五)未具有前四款所定之資格,但專長領域符合特殊課程需求之專業人
士。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講座:
(一)現任民意代表、選舉期間登記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專任或兼任黨職
。
(二)經常參與媒體談話性政論節目。
(三)授課違反行政中立或有違反之虞。
(四)授課經受訓人員綜合意見調查結果未達師資滿意度平均水準。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不適任。
七、各項訓練講座薦介名單研擬原則如下:
(一)具有授課意願之講座。
(二)應考量師資區域衡平性。
(三)因應訓練需要,講座得列入不同課程之講座薦介名單。但同一訓練
梯次,每位講座之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
(四)依課程屬性得納入退休(離職)人員擔任講座。但退休(離職)人
員人數不得超過各課程講座人數十分之一,且退休(離職)時間以
五年內、年齡七十歲以下為原則,並得視教學成效個案認定放寬年
限。
八、文官學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每年研擬各項訓練講座薦介名單,必要
時得召開研商會議審查,並得配合課程所需,研擬增補講座薦介名單
。
如有急迫情形,得依本要點規定先行遴聘講座,於遴聘後一週內簽陳
列入講座薦介名單。
文官學院應將各項訓練講座薦介名單,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