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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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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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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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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公護字第115906004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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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
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保障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
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
、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
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上
開職場霸凌情事,除於該機關本身人員間可能發生外,另考量上級機
關對直接隸屬之下一級機關,因具有直接業務督導及指揮監督關係,
相關主管人員仍有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對他人施以霸凌行為之
情事;又下級機關首長如遭受上級機關具有相當權勢人員之負面言行
侵害,尚難透過不法侵害相關規定請求該上級機關排除侵害而獲得保
障,是各機關首長如有遭受「直接隸屬上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含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上開保障法
第 19 條第 2 項所列負面言行,亦得循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有關職場霸凌相關規定辦理。說明
如下:
(一)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
,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
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例如:中央四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
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案,應由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
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
訴。
(二)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
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
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例如: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
首長對所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
位主管以上人員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由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
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至前開以外情形仍應循安衛辦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及本會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03 號函所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有關不法侵害事故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內政部、外
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
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桃
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臺
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新竹市議會、嘉義市
議會、桃園市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
、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臺
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海洋委員會、懲戒法
院、數位發展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個
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運動部
副 本:本會保障法制處、保障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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