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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六年度、一百零七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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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考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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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5.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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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考臺銓二字第1150002141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500008272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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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調整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六年度、一百零七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公教人
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生效。
依 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
公告事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五年發布之一百十四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
平均數為一百零九點六零,與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六年度、一百零七年
度及一百十一年度之一百零二點九五相比,差異值已達正百分之五以上,
且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等法定
因子,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調整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
年金給付金額,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六年度、一百零七年度及一百十一
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均為百分之六點四六,自一百十五年
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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