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 |
一、為提升本部國家考場(以下簡稱考場)使用效率,並達到資源共享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場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
個人為辦理考試(測驗)、教育訓練、公共或公益等活動。
三、考場外借範圍如下:
(一)多功能試場。
(二)一般試場。
(三)電腦試場。
(四)禮堂。
(五)試務中心。
(六)會議室:
1.1 樓多功能會議室。
2.1 樓會議室。
3.4 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會議室。
4.8 樓第一、第二會議室。
(七)保健室。
(八)哺集乳室。
四、申請借用考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如表一。
借用機關(構)或個人如未依原借用目的使用或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善
良風俗者,本部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五、考場外借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
日以一日計。全日之起訖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半日之起訖時間為:
(一)七時至十三時。
(二)十三時至十九時。
(三)十六時至二十二時。
六、考場外借使用完畢,借用單位應於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
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本部得逕
行修復,所需費用向借用單位請求。
七、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