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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簡稱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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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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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5.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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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部銓二字第1156006505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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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簡稱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
等相當之對照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
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 1 項之對照
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本部
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查代理教師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對照表
,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本部參酌教育部民國
115 年 9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0082784 號函之意見,認定代
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
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 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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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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