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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退撫儲金之公務人員應徵入伍留職停薪期間辭職,後轉服志願役參加軍人之退撫基金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仍應適用個人專戶制參加退撫儲金;其尚未補繳退撫基金且未曾併計核給退除給與之新制義務役年資,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儲金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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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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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5.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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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部退二字第115601157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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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有關詢問某君參加退撫儲金並申請補繳其義務役軍職年資之費用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 )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以某君係 113 年 4 月 18 日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且其初次銓敘審定 前未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 ,爰其 113 年 4 月 18 日初任公務人員時係參加退撫儲金,嗣應 徵入伍留職停薪期間辭職,後雖轉服志願役參加軍人之退撫基金,惟 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仍應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屬應參加退撫儲金 之人員。 二、某君之義務役為新制且尚未補繳退撫基金,又未曾併計核給退除給與 ,爰其所具義務役年資,得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 定,於 115 年 3 月 1 日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依銓敘審定 之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共同 負擔並一次補撥繳義務役年資之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以併計 年資。 正 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並復貴局 115 年 9 月 15 日台管儲一 字第 1152124573 號書函)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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