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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10.29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521605802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內容:

   壹、總則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為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測驗,

    特訂定本試務規定。本試務規定未規範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

    定。


二、辦理試務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本試務規定,違者依相關法

    令處理。


     貳、試場作業

三、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聲響時就座完畢。測驗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

    鐘未入場者,不得參加測驗。測驗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

    。


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自備文官學院公告許可之電子設備參加測驗,如有使用其

    他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

    、設備之需要,應經文官學院事先同意。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五分鐘,將非測驗必需

    物品、器具或設備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測驗時不得隨身攜帶

    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關機者亦同。


五、測驗方式採開書測驗。受訓人員於測驗時間內得重複測驗,以三次為

    限,並以得分最高者為測驗成績。

    受訓人員因自備之電子設備故障致未能進行測驗,得立即向監場人員

    申請改採紙本作答,以一次為限,並以繳交之紙本試卷得分為測驗成

    績,由文官學院指派專人計分。

    前項紙本作答人員應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不得使用鉛

    筆。未依規定作答、書寫不清晰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致不能

    正確辨識計分時,應由受訓人員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受訓人員於單選題填寫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參加測驗。測驗結

    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名頂替或冒用他人帳號登入測驗系統。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件。

(三)擅自與他人互換座位、參加測驗指定之電子設備或紙本試卷。

(四)傳遞或接收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入侵或破壞測驗系統。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重大。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測驗成績不予計分,以零分計:

(一)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未依試卷指定欄位作答。

(二)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故意不繳交試卷。

(三)未遵守本試務規定,擾亂試場秩序,經監場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四)遇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經監場人員勸導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仍不聽

      從。


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一)攜帶足供構成測驗舞弊之物品。

(二)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三)窺視他人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出示答案供他人窺視。

(四)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五)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故意毀損試卷。

(六)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七)測驗過程中,使用非經文官學院事先同意之電子書籍文件、開啟或

      使用具聯繫、傳輸、感應功能之軟體程式或上網瀏覽非指定之網頁

      。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參加測驗指定之電子設備。

(二)攜帶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非參加測驗指定之電子設備、非經允許

      之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

      具、設備等。

(三)測驗過程中,使用電子設備進行錄影、擷取作答畫面、開啟非指定

      之編輯或計算軟體程式。

(四)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裁割、污損試卷。

(五)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六)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在試卷上書寫特定文字或符號,或其他足以

      辨認其身分之標記。

(七)提前完成測驗,經監場人員許可離場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場人員

      許可而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經制止仍不聽從。


十、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三分:

(一)攜帶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前點第二款以外之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電子設備未設定

      成靜音或其他影響受訓人員應試之行為,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

      。


十一、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至第十點所列情事之一者,保訓會應將違規之

      處分,以書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所列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並函請其服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訓人員應在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前完成測驗。其提早完成者,應經

      監場人員確認測驗完畢或點收紙本試卷後始得離場,未經監場人員

      許可,不得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

      受訓人員於測驗結束鈴聲響畢時,應靜坐於座位上不得移動,並俟

      監場人員確認測驗完畢、收齊及清點紙本試卷無誤後始得離場。


     參、監場作業

十三、文官學院得視測驗性質及規模,置巡場主任及監場人員。各試區於

      測驗前得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監場人員應於預備鈴聲響前到場,佩帶識別證,分別執行職務;因

      故不能到場時,應先通知文官學院另覓他人代理,不得自行委託他

      人代理。


十四、巡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測驗前督導責任區試場檢查。

  (二)督導責任區試場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三)調度各試場監場人員。

  (四)統計參加測驗、未參加測驗人數及記錄異常情事(如附件一)。

  (五)協助監場人員處理違規及突發事故。

  (六)負責受訓人員違規情事之現場處置。

      未置巡場主任之試場,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由監場人員執行。


十五、監場人員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本試務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名冊、紙本試卷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就座,保持肅靜,請受訓人員備妥

        測驗用之電子設備,並設定成靜音。同時指導受訓人員將非測驗

        必需物品、器具或設備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預備鈴聲響後,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測驗相關規定,並指導受

        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

  (五)將測驗起訖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板上

        。

  (六)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七)測驗開始後,應逐位核對受訓人員之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

  (八)於受訓人員提早結束作答並離場前,應確認其完成測驗,申請改

        採紙本作答者,應點收紙本試卷並確認完整無缺。

  (九)測驗結束時,應確認受訓人員完成測驗,並收齊及清點紙本試卷

        ,與所發試卷相符,併同未使用之紙本試卷分類裝入封袋送交卷

        務人員點收。

  (十)填具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二)。


十六、監場人員對受訓人員詢問試題內容不得解答或解釋內容。


十七、受訓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人員同意,測驗使

      用之電子設備、器具或紙本試卷不得隨身攜出,並由監場人員或指

      定人員隨往監視。


十八、監場人員發現受訓人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本試務規定

      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不予計分或扣分

      者,監場人員應填寫測驗違規處理表,並經受訓人員簽名後,將當

      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內,一併送巡場

      主任處置。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會核定,以憑核計測驗成績。


十九、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在測驗試場內吸菸、閱讀

      書報、相互交談、戴聽耳機、使用行動電話、擅離崗位,並不得翻

      閱受訓人員已繳之紙本試卷,或有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再遴聘,並由文官學院通知其服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


二十、監場人員於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測驗時,

      或遇有受訓人員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文官學院並調

      整所監試場。

      違反前項規定者,文官學院應通知其服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予以適當懲處。


     肆、測驗權益維護

二十一、受訓人員因閱讀試題或作答有困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者,得於訓練開始後一週內,填具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如附件

        三)向文官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文官學院得視受訓人員障礙

        性質及程度,核定以下必要且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間二十分鐘。

    (二)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提供放大二倍之紙本試卷。

    (三)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受訓人員因臨時事故受傷、罹病或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或作答有困難者,亦得檢具測驗日期(含當日)前一年內經衛生

        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填具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向文官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二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

        應予停止訓練之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填具調整測驗

        時間申請表(如附件四)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

        )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前項情形,由文官學院以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下一梯次測驗為原則

        。


     伍、偶發事件處理

二十三、測驗時發生下列情事者,由各試區巡場主任按所遲延事實補足測

        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延開放線上作答或發放紙本試

          卷之時間。

    (二)測驗試題遲延於規定時間後開(發)放受訓人員作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不當,在測驗進行中經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驗

          。

    (四)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受訓人員於規定時

          間後始抵達試場參加測驗而有所遲延。

    (五)因測驗系統異常或其他測驗工作疏失時,致遲延受訓人員作答

          時間。但受訓人員因自備之電子設備異常,致延遲之作答時間

          ,不予補足。


二十四、測驗時,於規定之測驗結束時間前關閉測驗系統或響鈴,致未能

        完成測驗或提前收卷,應按提前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但已完成

        測驗或交卷之受訓人員,不予補足。


二十五、紙本試卷彌封為受訓人員或試務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

        巡場主任,重新彌封,並陳報文官學院。


二十六、測驗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由文官學院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通

        報保訓會:

    (一)測驗舉行前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測

          驗,並另定期日舉行。

    (二)測驗期間試題外洩,應停止該測驗,並另定期日舉行。


二十七、測驗試題有錯誤、遺漏或紙本試卷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

        ,應即由巡場主任聯繫文官學院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


二十八、測驗試題內容經試務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

        之結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文官學院依誤導後之內容,斟酌計

        分,必要時由文官學院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

        ,仍按原答案計分。


二十九、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

        行測驗時,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測驗舉行前發生者,應另定期日舉行,並發布之。

    (二)於測驗期間發生者,應通知各試區停止測驗,並於重新選(審

          )題後,再另定期日舉行測驗。


     陸、試題疑義處理

三十、受訓人員對測驗試題如有疑義,應於測驗結束之次日起五日內(以

      交郵當日郵戳為憑),填具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五),向

      文官學院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受訓人員申請已逾受

      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之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題次。

  (二)試題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受訓人員提出疑義時,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亦不得要求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提供答案。


三十一、受訓人員所提試題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文官學院

        逕行復知受訓人員外,文官學院應將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

        ,送請命題委員、審題委員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釋復,必要時得

        召開會議研商,由院長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並依會議決議計分

        及復知受訓人員。


三十二、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計分。

    (二)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更正之答案計分或一律給

          分。

    (三)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柒、申請複查成績

三十三、受訓人員得申請複查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專題研討及測驗之分

        數。


三十四、受訓人員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線上申辦,或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六)

        ,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成績,應依保訓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

        用後,始得複查。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答案或任何複製行為,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十五、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捌、申請閱覽試卷

三十六、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經評閱完畢之測驗作答資訊;保訓會應備具

        電腦設備,以供其閱覽。


三十七、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線上申辦,或填具閱覽試卷申請書(如附件七)

        ,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閱覽試卷,應依保訓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

        用後,始得閱覽。

        申請閱覽試卷,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答案或任何複製行為,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十八、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閱覽試卷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閱覽;必要

        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經核准閱覽試卷之受訓人員,應依保訓會書面通知之指定期日及

        場所進行閱覽。

        受訓人員因故無法於指定期日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原訂期日前

        三日通知保訓會,由保訓會另行安排閱覽。


三十九、閱覽試卷之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


四十、受訓人員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

      分之證件,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於閱覽試卷前,應先經保訓會核對身分,隨身攜帶物品另

      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四十一、受訓人員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名頂替。

    (二)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三)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

          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四)窺視他人作答資訊或互相交談。

    (五)故意將作答資訊供他人窺視。

    (六)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七)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

          妨礙他人之行為。

        受訓人員閱覽試卷時,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

        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保訓會應依

        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十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如因觀看

        作答資訊有困難,保訓會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


     玖、應變措施

四十三、保訓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如遇天災、癘

        疫或突發事件,於依規定調整測驗實施方式後,得配合調整相關

        試務規定,不受原規定之限制。

        前項試務規定之調整,應公告並通知受訓人員。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