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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5 20:12

11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11.03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50028385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11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內容:

壹、為期 11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不含審計人員以下均同)於實務訓練期

    間充實主計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

    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

    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

    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

    況,衡酌開班調訓。


叁、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肆、訓練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及完

    成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基礎訓練後,擇期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

    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定期將調查結果以電子郵

    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