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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制人員訓練班第 47 期訓練計畫(含 115 年高普考試法制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11.03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50027756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制人員訓練班第 47 期訓練計畫(含 115 年高普考試法制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內容:

壹、依據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115 年 9  月 2  日

    公訓字第 1152160505 號函及法務部 115  年 9  月 7  日法人決字

    第 11500207850  號函辦理。


貳、宗旨

    為充實各機關初任法制與訴願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厚植人權保障及依

    法行政之意涵,提高服務精神,加強行政程序與技術,配合國家政策

    方針,以達成法治建設之目標。


參、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11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

    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

    制及訴願工作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 80 人。


肆、訓練期間

    自民國 116  年 4  月 26 日起至同年 5  月 21 日止,為期 4  週

    。


伍、辦理機關及訓練地點

    由保訓會協調委託法務部,於法務部指定之地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81 號)(以下稱司法官學院)

    辦理。


陸、訓練方式及施教方法

一、專業課程包括憲法及行政法基礎法制研究、行政法專業法制研究、行

    政救濟及法制作業實務研究與習作、訴願審議實務與習作及法制專題

    演講等科目(如附件 1  課程總表)。

二、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共同

    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學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三、本訓練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學員依需求申請住宿。另得

    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  調查表,問卷採線上方式填寫),並

    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傳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

    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司法官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捌、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集中實務受訓名冊由保訓會提供;其餘人

    員依機關轄屬,分由行政院法規會及保訓會提供。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玖、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訓練

    成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

    不另補考,該科以 0  分計算。

三、學員品德學識成績基準分數為 80 分,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

    格。

四、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品德

    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品德學識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決定之

    。

五、訓練總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未達 60 分

    者, 不發給結業證書。

六、受訓成績於訓練結業後,由司法官學院函送學員實務訓練或服務機關

    ,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保訓會及法務部,其中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

    成績,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拾、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不及格。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請假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

四、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拾壹、附則

  一、學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學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宿及出入

      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報請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