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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12.05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1001374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
考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
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第二階段為
「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
員、分隊長及各業務單位職務);第三階段為「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
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
訓練。第一、二階段無實施軍訓課程及考核,第三階段受訓人員(以
下簡稱學員)軍訓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三、實施科目:儀態訓練、五十公尺游泳及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四、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
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軍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
位,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
(二)五十公尺游泳:占百分之十五(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一)。
(三)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占百分之十五(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二)。
五、儀態訓練於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
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立定。
七、五十公尺游泳測驗: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
計分。
八、辦理各項軍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九、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不
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
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軍訓有任一科目補考者,軍訓成績最高
以六十分計算。
十、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達六十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軍訓成
績之一千二百公尺跑走科目配分百分比例調整為占百分之三十。游泳
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軍訓科目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
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五點
、第六點及第七點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
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
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軍訓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
(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移民
、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
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
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十三、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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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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