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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05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743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
    考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
    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二階段為「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
    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分隊長及各業務單位職務);第三階段為
    「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一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操行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訓練中心應於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員操行成
    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第二、三階段操行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算,六十分為
    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五、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八十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
      2.記功一次加一.五分。
      3.嘉獎一次加○‧五分。
      4.記大過一次減四.五分。
      5.記過一次減一.五分。
      6.申誡一次減○‧五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四點及「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
      標準表」(如附表一)辦理。
(三)生活輔導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六、學員操行考查,依「學員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二)填報,於階
    段成績結算前登載完成,並經學員簽名確認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
    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
      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
      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對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
      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警大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審議時應
      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對
      學員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訓練執行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學
      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構)學校之承辦人員及學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或進行實習。

八、輔導事項
(一)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人員
      開會審議,並由帶班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大隊長予以告
      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其表現不佳及待改
      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九、教育訓練任一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為操行成績不及格,依規定由
    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操行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
      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
      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移民、矯治
      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十一、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