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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05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743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事宜,以落實賞罰必信之旨,特訂定本規定
    。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
    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二階段為「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
    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分隊長及各業務單位職務);第三階段為
    「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一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
    」辦理,訓練中心應於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員獎懲紀錄報送警
    大;第二、三階段學員獎懲事宜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同一階段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計算;累計記功三次,以記大功
    一次計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心負責。
(三)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四)各階段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減分。
(五)擔任警大校內幹部表現優良。
(六)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八名。
(七)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七名或第八名。
(八)代表警大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三名或第四名。
(九)代表警大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二名或第三名。
(十)代表警大參加縣(市)級比賽成績獲前二名。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警大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
(四)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
(五)代表警大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二名。
(六)代表警大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一名。
(七)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於消防或警察學術、技能研究有重大貢獻。
(二)檢舉因而破獲重大犯罪或協助破獲重大犯罪。
(三)救護他人緊急危難或適時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四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
(六)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世界或亞洲紀錄。
(七)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八、學員懲處種類如下: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同一階段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
    一次計算。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五小時以上。
(八)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九)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情節輕微。
(十)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一)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二)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周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三)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四)不當使用警大網路,情節輕微。
(十五)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六)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
(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三)謾罵或欺凌他人。
(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
(五)擔任幹部,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
(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周致生損壞,情節重大。
(七)無正當理由,開啟他人箱櫃或抽屜。
(八)不當行為,有損校譽。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與上課、集合、點名、會議或實驗。
(十)攜帶物品外出校門拒絕接受查驗。
(十一)不遵守上課、自修秩序,經勸阻不聽。
(十二)不假外出未滿一日或逾假一日以上未滿二日。
(十三)閱覽違禁書刊、影片。
(十四)校外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情節重大。
(十六)擅自留宿外人。
(十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
(十八)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九)違反警大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點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
        ,情節重大。
(二十)在校內飲酒。
(二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
          性騷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輕微。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較重。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
  (四)破壞團體榮譽。
  (五)飲酒滋事。
  (六)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五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
          安全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性騷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

十二、本規定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
      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並得酌加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如記功一次,酌加為記
      功一次嘉獎一次或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並依此類推。

十三、學員有本規定應予懲處之行為,因過失、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
      處分、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四、學員之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同一階段之獎懲於計算
      操行成績時,所得加總分數相互抵銷。

十五、違反本規定者,如涉及刑事責任,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移送當地
      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十六、學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經警大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
      核定。教育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由警大將
      審議情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訓育委員會審議時,為使當事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應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涉及性騷擾或
      違反性別平等疑慮之懲處案件,應由性騷擾申訴及調查單位派代表
      列席。

十七、學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
      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十八、學員受記大功以上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知其家長(屬)。

十九、學員受獎懲案件核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重新審議。

二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獎懲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
        (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移民
        、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
        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
        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十一、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