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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111.12.08訂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12.08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1001370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111.12.08訂定) |
內容: |
一、為考核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受訓成績,特訂定本規定。
二、訓練成績考核項目與及格標準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專業訓練之「外國語文」、「政策撰述」、「
專業職能」及「核心特質」四項成績與實習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
,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每項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四等考試外交行
政人員每項成績以六十五分為及格。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
三位採四捨五入。
三、考核項目內容及百分比
(一)專業訓練包含「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及「核
心特質」四項成績,任一項目成績皆須達及格標準。
1.外國語文成績:依受訓人員之英語及報考語文,就聽、說、讀、
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學習表現情形予以評分。外交領事人員語
文報考類科非英語組受訓人員之本項成績以英語及報考語文之語
文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2.政策撰述成績:就受訓人員撰擬函稿、簽呈、電報、會議紀錄、
談話紀要、新聞稿及致詞稿等學習表現情形予以評分。
3.專業職能成績:就受訓人員專業學科筆試、口語表達測驗、狀況
推演、任務演習及模擬實境等課程之學習表現情形予以評分(如
附表一至三)。
4.核心特質成績:
(1)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就受訓人員
專業訓練期間之表現情形予以觀察及考核,並以外交領事人員
七十八分及外交行政人員七十三分為基準分,另依「外交人員
核心特質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專業訓練生活
管理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假規定」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
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予以加減
分,各項次加分及減分額度均為零點九分,並登載於「外交人
員核心特質成績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五之一)。
(2)核心特質成績及格分數:外交領事人員為七十分;外交行政人
員為六十五分。
(二)實習成績以「服務成績」及「核心特質」二項成績加總平均後,與
請假及獎懲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總分。
1.服務成績由外交部實習單位就受訓人員實習期間之表現情形予以
觀察及考核,並登載於「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表六)。
2.核心特質成績
(1)外交部實習單位及外交學院以外交領事人員七十八分及外交行
政人員七十三分為基準分,另依「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加減分標
準表」(同附表四)予以加減分,各項次加分及減分額度均為
零點九分,並登載於「外交人員核心特質成績考核紀錄表」(
同附表五之一及五之二)及「實習成績考核表」(同附表六)
。
(2)外交學院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假規定」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
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加減實習
成績,並登載於「實習成績考核表」(同附表六)。
3.實習成績及格分數:外交領事人員為七十分;外交行政人員為六
十五分。
(三)訓練總成績包含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及實習成績(占百
分之四十),其中專業訓練成績以「外國語文」、「政策撰述」、
「專業職能」、「核心特質」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四、考核方式
(一)為測驗受訓人員擔任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於面對不同突發
情境之臨場應變及分析決斷能力,外交學院得以臨時通知及不定期
方式,就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課程辦理學習成效測驗。
(二)受訓人員因公假、喪假、安胎、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
歸責事由請假未參加測驗而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分數逾及格分數
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其他事由請假未參加測驗而改期測驗者
,通過測驗之最高分數以及格分數採計;未通過測驗者,以實際評
分分數採計。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以零分計算。
(三)測驗若有二位(含)以上評審評分時,以該次所有評審評分之平均
值為成績;若僅有二位評審評分且二者分數差距十分(含)以上者
,則將再經第三位評審評分後,取三者分數之平均值為成績。(註
:若為筆試,則第三位評審依其閱卷評分;若為口試/演練,則調
閱錄影紀錄評分。)
(四)專業訓練之「政策撰述」或「專業職能」項目得以外國語文進行測
驗。
五、考核權責
(一)外交學院簽報外交部指派班主任、輔導員及各次測驗評審。
1.班主任應由外交學院或外交部簡任級以上人員一名擔任,督導本
訓練各相關事宜。
2.輔導員應由外交學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
或外交部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觀察評估受訓人員之潛能及適任
性。
3.測驗評審應由外交學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灣美國事務委員
會或外交部各單位正、副主管、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人員
、外部學者專家或退休大使擔任。
(二)外交學院設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審議受訓人員之成績
及獎懲,委員組成及會議召開規定如下:
1.由外交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外交部人事處處長、外
交學院副院長及外交部相關單位正或副主管四人擔任委員。召集
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2.考核會得依需要適時召開會議,考核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現
正反意見同數時,主席始得加入任一方表示意見。
3.考核會得考量全體受訓人員得分之衡平性及公平性,就各次測驗
及實習考核之評分予以審議最後成績。考核會得視需要,請評審
、班主任、輔導員(含實習單位輔導員)列席。
4.考核會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違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依訓練辦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之相關人
員,與受訓人員有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六、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專業訓練考核:
1.受訓人員之「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或「核
心特質」任一項目成績經外交學院依各次測驗評審之評分核算平
均分數未達及格標準者,外交學院應於考核會會議五日前(含例
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訓人員列席考核會會議陳述意見後再行審
議,受訓人員具名之書面陳述意見併審議結果,由外交學院陳報
外交部評定。
2.專業訓練之「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或「核
心特質」任一項目成績經考核會會議審定且經外交部評定為不及
格者,由外交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實習考核:
1.受訓人員實習成績經核算未達及格標準者,外交學院應於考核會
會議五日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訓人員列席考核會會議
陳述意見後再行審議,受訓人員具名之書面陳述意見併審議結果
,由外交學院陳報外交部評定。
2.實習成績經考核會會議審定且經外交部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外交
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
理。
(三)經外交部評定為專業訓練成績或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經依訓
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
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外交
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四)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核定成績
前,視為訓練期間,仍依訓練程序訓練。倘訓練程序結束成績尚未
核定者,續留外交學院訓練,並適用本計畫暨相關規定,留訓期間
相關表現由外交學院根據事實嚴加考核,予以獎懲。
(五)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訓練成
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六)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受訓人員經保
訓會准予延長訓練期間者,得自保訓會准予延長訓練文到次日起停
止訓練,並由外交部(外交學院)另函通知其依規定參加下一期訓
練並副知保訓會,前述延長訓練期間以一次為限,並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辦理。其訓練期滿日,為受訓人員延長訓練期滿之日
。
七、經考核會審議及外交部評定後之各項成績及實習成績,應由外交學院
以書面通知受訓人員。
(一)專業訓練之「外國語文」、「政策撰述」或「專業職能」成績應按
月通知,如受訓人員任一項目平均考核成績有不及格之虞時,外交
學院於期中另以書面通知提醒受訓人員加以注意。
(二)專業訓練成績於專業訓練期滿後通知,並應分別載明「外國語文」
、「政策撰述」、「專業職能」各項平均考核成績及「核心特質」
成績。實習成績於實習期滿後通知。訓練總成績應載明專業訓練成
績及實習成績。
八、結訓名次,依訓練總成績由高至低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專業
職能課程成績較高者為前名次;專業職能課程成績相同者,以政策撰
述課程成績較高者為前名次。前三名次之外交領事受訓人員及第一名
次之外交行政受訓人員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九、本規定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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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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