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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12.21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10014494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期間獎
懲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獎懲依本規定辦理,由輔導員簽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
移民署)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定。
三、受訓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行為
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
四、受訓人員有累次違反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者,得加重其懲罰。
五、受訓人員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六、受訓人員受獎懲,須經移民署發布後執行之。
七、獎懲之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八、訓練期間獎懲◎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
2.擔任自治幹部,工作態度熱心負責。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
4.實習期間(含實習成果發表)表現優良。
5.其他具體事蹟,足資獎勵。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
3.擔任自治幹部,工作積極負責,績效優異。
4.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
2.擾亂教室秩序。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
4.曠課累計一小時以上未滿三小時。
5.不假外出未滿八小時或逾假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
6.違反門禁規定,情節輕微。
7.未依規定處所吸菸。
8.實習期間違反訓練規定或不良行為。
9.違犯移民署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
不知悔改。
2.曠課累計三小時以上未滿五小時。
3.不假外出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四日。
4.對老師(教官)或輔導員不重禮節,態度惡劣。
5.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
6.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
7.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2.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
3.曠課累計五小時以上未滿課程時數百分之五。
4.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四日以上未滿五日。
5.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九、本規定所列獎懲,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計算;累計記功三次,
以記大功一次計算;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
,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十、本規定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
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一、專業訓練期滿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由移民署函送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受訓人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
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十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計算操行成績加減
分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大功一次加九分。
(二)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大過一次扣九分。
十四、本規定所定之懲罰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依法
移送法辦。
十五、本規定由內政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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