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發文機關: |
銓敘部 |
| 發文字號: |
部管四字第100336879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
| 機關分類: |
銓敘部 |
| 內容: |
主 旨:為期名實相符,請各機關覈實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情事
並應立即處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具有符合選拔條件
之優良事蹟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揆其意旨,獲選為模範公
務人員除具備優良工作事蹟外,尤須具有執行職務之良好態度及基於
公務人員身分所應恪遵之官箴,亦即人品與事蹟皆為選拔模範公務人
員之必要條件。是以,請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
本審慎嚴謹之態度、寧缺勿濫之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
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之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
秀人員。
二、另查激勵辦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
有不實情事,主辦機關應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函送本部登記備
查。準此,各機關於知有不實情事時,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註銷其
獲選資格、追繳其獎金,並函送本部登記備查。至處理上請參酌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序文、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機關撤銷權之
行使與除斥期間之規定,及第 127 條、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
權相關時效規定。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辦機關
副 本: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