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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發文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機關分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容: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請查照並轉
          知。
說    明: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 8  條規定:「(
              第 1  項)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
              式如下:……。(第 2  項)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
              時進修行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
              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
              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
              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 1  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
              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 1  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
              用補助。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
              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
              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 1
              項)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第 2
              項)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
              進修。(第 3  項)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
              時間進修。」
          二、次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
              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二、……與收
              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三
              、照顧 3  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
              特殊事由者為限。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 65 歲以上
              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六、配偶
              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
              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三、又按銓敘部 111  年 8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849531  號函釋
              :「……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
              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9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
              第 11000015392  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
              修,……。」
          四、依上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9 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
              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
              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
              ,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
              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
              ,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
              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五、本會 97 年 5  月 2  日公訓字第 0970004950 號書函、102 年 1
              月 3  日公訓字第 1010035692 號書函及 109  年 12 月 28 日公訓
              字第 1090012898 號函,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