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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研究考選銓敘制度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1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研字第0930037261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官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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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試院為鼓勵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研究中外考選銓敘制度,以期有助於反
攻建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研究範圍:
一、屬本國者  上起唐虞,下迄當代。
二、屬外國者  分美、英、日、德、法、加等國。



第 3 條
研究內容:
一、考選部分  凡前代學校、選舉、考試及現代考選等制度均屬之。
二、銓敘部分  凡前代官制官規及現代銓敘制度均屬之。



第 4 條
研究題目,由各人就前兩條所列內容範圍,自由擬定,或擇某一制度某一
事項,作專題研究,或擇較廣泛題目,作綜合性研究,但均應注重實際問
題。



第 5 條
研究結果,須提出著述,依其性質,可用論文圖表等體裁,內容以深切著
明為主,並詳列參考資料來源。



第 6 條
研究著述,每年於九月底集稿一次,由秘書處彙呈院長組織委員會評定之
,至遲於十二月內揭曉。



第 7 條
著述優良者,分別等次,除頒發獎狀外,並酌發獎金。



第 8 條
獲獎之優良著述,得由本院刊印專輯。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