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現職醫事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應辦理改任換敘:
1 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
並符合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
現職醫事人員。
2 擔任「各機關 (構) 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
定適用之職務,並依相關醫事法規規定,須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執行業務,及實際從事上開一覽
表附註二規定之工作者。
(二) 現職醫事人員如僅具士 (生) 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
等以上者,得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
(三) 未具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或所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與所從
事醫事工作須領有之證書類別不相符或擔任師級職務僅領有士 (生
) 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均不辦理改任換敘。
(四) 公立醫療機構醫事單位之範圍,依「各機關 (構) 學校適用醫事人
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附註四規定辦理。
(五) 醫事職務之級別,依本條例第四條及「各機關 (構) 學校適用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附註五規定辦理。
三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級別及換敘俸級方式如下:
(一) 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改任師級。
1 現職原銓敘審定簡任各職等者,改任為師 (一) 級,按醫事人員
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其中公立醫療機構領有醫、中醫
師及牙醫師證書之首長、副首長、顧問醫師、醫事單位主管、副
主管、主任醫師、主任兼醫師、主治醫師、醫師、中醫師、牙醫
師及政府機關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師 (一) 級人員,其
級別代號為 W11;其餘師 (一) 級人員之級別代號為 W12。
2 現職原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者,改任師 (三) 級,其級別
代號為 W30,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但原銓
敘審定之俸級低於三八五俸點者,敘師 (三) 級本俸二十四級三
八五俸點。
(二) 具師級或士 (生) 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 (生) 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
員,均改任士 (生) 級,其級別代號為 W40,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
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但原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所改任士 (生) 級
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士 (生) 級年功俸最高俸級為止,其超
過之年功俸級仍准暫支;具師級任用資格,原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
士 (生) 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者,改敘士 (生) 級本俸二十
四級三八五俸點。
(三) 現職列為士 (生) 級之職務,如改任換敘前之列等係跟列至薦任第
七職等以上,且現職人員具有師級任用資格者,得視同擔任師級職
務改任師級。
四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銓敘審定之結果如下:
(一) 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
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 原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用」。
(三) 原銓敘審定「准予權理」者,依其所具「合格實授」或「先予試用
」資格,按上開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或「先予
試用」。
五 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改任換敘案,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依同辦法第
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改任換敘案,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 (構
) 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六 各機關 (構) 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除有特殊情形經函
請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外,應於銓敘部規定期限內繕造改任換敘清冊
,併同暫不改任換敘清冊、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及改任換敘人員之醫
事專門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影本,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七 各機關 (構) 學校收到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清冊
,應即依銓敘審定情形,就合於改任換敘者分別埴寫放任換敘通知書
轉發各改任換敘人員;其不合於改任換敘者,並應通知其本人。
八 本條例施行前,已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暫不辦理改任換敘人員,於
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由服務機關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填具原審情形
及改任換敘級別、俸級、俸點,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函送銓敘部辦
理回職復薪或復職動態登記及同時辦理改任換敘。
九 改任換敘人員對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改任換敘案如有異議,得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程序,於文到三個月內提出確實證
明或理由,陳由本機關長官依送審程序轉請重行審定。重行審定以一
次為限。但自重行審定之日起一年內,如發現重行審定時未經提出之
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審定,並自原審生效之日生效。
十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送審書、改任換敘清冊、暫不改任換敘清冊、
選擇不改任換敘通知書等表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前項各種清冊,得採橫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