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各機關遇有舉辦雇員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雇員考試事宜,由各機關指定高級資深人員若干人,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
,並得以各該機關首長為主試委員長。其試務由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辦理
,必要時,得調任其他人員協助,考試機關並得派員指導。
第 3 條
雇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科目,暨考試方式,由各機關斟酌實際業務需
要擬訂之,必要時,並得分類分科分級辦理。
第 4 條
舉辦雇員考試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將左列事項送考選機關核備:
一、主試委員會主試委員長及委員略歷。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
三、報名日期地點及報名手續。
四、第四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三、四款規定事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於考試舉行二週前公告
之。
第 5 條
考試及格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6 條
考試完竣後,舉辦考試機關,應將考試經過情形,連同考試及格人員清冊
等件,送請考選部備查。
前項清冊,由各機關依附式造送之。
第 7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