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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632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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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雇員升等考試,依本規
則行之。



第 2 條
各機構現職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任現職滿三年,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
以上之處分,並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支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最高薪滿一年者。



第 3 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其成績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
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核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
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
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核成績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時,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
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另予考核考績不予採計。
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
為總成績。



第 5 條
本考試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6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第 7 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有關機關辦
理。



第 8 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試務機關應將考試辦理經過連同關係文件,送請考選
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得由各機構視業務需要,依考試成績升補各該機構助員
或相當職務人員。



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