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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10919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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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左列二類級:
一、交換機作業員。
二、線路作業員,分左列三級:
 (一) 一級線路作業員。
 (二) 二級線路作業員。
 (三) 三級線路作業員。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報考。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資格
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級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以筆試行之;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
員及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分筆試及實地考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
地考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如左:
一、一級線路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員及交換機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
    及實地考試分數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筆試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 8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 (主) 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
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
照。



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