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年
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
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 (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