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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組壹一字第0940010994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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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佈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
,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國文 (作文與測驗) 。
二、專業科目:
 (二)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包括不動產估價師法、土地法、平均地權
      條例、土地稅法及其附屬法規) 。
 (三) 土地利用法規 (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
      地徵收條例及其附屬法規) 。
 (四) 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
 (五) 土地經濟學。
 (六) 不動產估價理論 (包括高層建築物估價) 。
 (七) 不動產估價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不動產估價實務採
申論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
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
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