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83)考臺秘議字第4634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任用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訴願法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處理訴願事件。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或幹事一
八。



第 3 條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
執行秘書、秘書或幹事由部長指派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兼任。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及審議事項。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第 7 條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