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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部特四字第1043947620號;臺財人字第 10400054190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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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辦理關務署及各關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
正與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之甄審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關務署副署長任之,委員由銓部、財政部代表
各一人、各關副關務長、人事室主任與關務署一級單位主管、關務署及各
關職員各推選代表一人擔任之。
本會辦事人員,由關務署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



第 4 條
本會會議,於需要時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7 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任官稱。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



第 8 條
經本會依有關法規辦理甄審通過之人員,應由關務署造具名冊並檢同有關
證件送請銓部備查。



第 9 條
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審定資格條件以
前,關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
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