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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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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
    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三職等。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 7 條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
則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