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現職技術人員 (以下簡稱現職技術人員
) ,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改任;其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者,暫不辦
理改任,俟其復職或回職復薪時,補辦改任。
三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現職技術人員改任時,應
按各官等分別造具改任清冊一式五份,連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通知書
、現職審定函之影本 (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核章)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及格證書、執業執照暨曾實際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職務之證明
文件,依送審程序一併送銓敘部審查。
前項簡任人員並應檢附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審定函及其連續三年年
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之考績通知書審查。
四 各機關暫不辦理改任之現職技術人員,應另行造具暫不辦理改任之現
職技術人員清冊一式五份,併同改任案送請銓敘部備查。
五 各機關核轉所屬機關現職技術人員改任表冊時,應負責詳加核對,如
有錯誤或疑義,應發還原機關更正或加註說明後,轉請銓敘部審核。
六 各機關收到銓敘部審定之現職技術人員改任清冊後,應即依審定情形
,就准予改任者分別填寫改任通知書轉發各改任人員;其不合於改任
者,並應通知其本人。
七 現職技術人員對銓敘部審定之改任案如有疑義,得於文到一個月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審,服務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復審案十五日內,依
送審程序函請銓敘部核辦。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八 辦理改任所需各種表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九 本要點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