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
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
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
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三、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
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十八條之規定。
四、雇員之考成、退職、資遣、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五、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
規定,於雇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