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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一字第0910008983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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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所定現仍在職人員為限。



第 3 條
原經依法審定之各機關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至第一職
等之現職公務人員,並經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審定之職等予以改任者
,照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表」規定換敘其俸級。



第 4 條
原任簡任、薦任、委任現職公務人員,依左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定之俸級,在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
    圍內時,換敘所改任職等同列俸級。
二、原敘定之俸級未達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本俸最
    低俸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 (職) 等同列俸級。
三、原敘定之俸級高於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
    最高俸級時,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敘俸
    級同列較高職等俸級。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前,不再晉級。
四、原經敘定簡任一級合格實授或簡任一級晉支年功俸之現職公務人員,
    如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及「職務列等表」改任為簡任第十四
    職等者,均換敘為八百俸點。



第 5 條
原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現職公務人員,依左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定之俸階,在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
    圍內時,換敘所改任職等同列俸級。
二、原敘定之俸階未達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本俸最
    低俸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 (職) 等同列俸級。
三、原敘定之俸階高於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
    最高俸級時,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敘俸
    階同列較高職等俸級。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前不再晉敘。



第 6 條
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如該
高職等在該職務「職務列等表」所列範圍內,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原敘
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



第 7 條
現任分類職位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合格實授之雇員或書記,及權理高職等
之雇員或書記,經暫以原審定之職等職務改任者,按其原敘俸階換敘同列
俸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